2012年6月,被告王贤崔进入无锡海德堡钢材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德堡公司)工作,劳动合同约定王贤崔从事销售员工作。同日,双方签订《保密与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王贤崔不论因何种原因从海德堡公司离职,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开展.与海德堡公司业务有关的竞争性业务或受雇于竞争性公司,不得自行或通过第三方与公司竞争,不得在与海德堡公司从事的行业相同或相近的企业及与海德堡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内工作;王贤崔应在每月25日前以书面形式主动向公司汇报竞业限制的履行情况,第--份报告须在离职后15天内提交,否则视为违约;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海德堡公司每月给予王贤崔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1000元;王贤崔不履行竞业禁止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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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详细,并且后续的问题并没有回答就结束了,对咨询结果不满意。
2025-01-20 03:47:12
来自用户 cyz评价了 -
态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几个问题后面很关心的问题中午问了,到现在也没给予回答。唉!!无语了😫
2025-01-17 20:49:42
来自用户 @橙熟iの柚稚i评价了 -
不怎么专业,问话方式不对,不怎么好沟通
2024-04-27 13:36:36
来自用户 如果有来生评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