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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执行'住房公积金余额不

经济纠纷河南 信阳2024-05-06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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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帮助201720
    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是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有条件的予以执行。 具体分析如下: 1、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缴存或其所在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储备金,虽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但适用范围上受严格限制。因住房公积金问题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在法律、法规未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前,不宜轻易执行。 2、住房公积金问题复杂,涉及民生,政策性强。在法律、法规未作进一步明确规定之前,关于住房公积金的执行问题,执行法院应确保住房公积金对案涉当事人的基本住房保障功能,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本着审慎原则,依法妥善处理。 3、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 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为:“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由此,可以看出最高院对住房公积金能否执行这个问题一直持有审慎态度,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对于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是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就目前而言,只有被执行人在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法院才可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原问题:《住房公积金能执行吗》
    回复于 2022-11-24 12: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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