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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六个不得三个决不允许是什么

知识产权河南 周口2025-06-16 11:19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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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帮助201720
    第二十五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二十六条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为聘请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聘请人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聘请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可以拒绝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也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第三十条 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出席法庭,参与诉讼,以及享有诉讼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应当依法保障。   第三十一条 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   第三十二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第三十三条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第三十四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第三十五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物;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三)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   (四)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五)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三十六条 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参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1修正版 原问题:《律师他的责任和义务什么哪!》
    回复于 2022-11-04 00:2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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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怎么专业,问话方式不对,不怎么好沟通

    2024-04-27 13:3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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