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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个售后返租的案件,由于受害业主众多,请问可以集体提起诉讼吗?大家的诉求和事实理由基本一样要求退铺子,退房款,打算一起去法庭起诉,流程是怎样的呢?

房产纠纷四川 成都2025-09-06 16:52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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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帮助201720
    【案情】 彭某与付某曾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付某负事故负全责,彭某无责。事故发生后,彭某住院206天,肇事者付某主动垫付了全部医疗费用,彭某因其他赔偿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付某及其保险公司给付其因交通事故而受到的人身伤害损失费用总计五万余元。彭某在其诉讼请求中没有请求付某给付医疗药费。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度内赔偿彭某各项损失一万九千余元。按照不告不理原则,法院没有对医疗费用进行分担处理,即一万九千余元不含医疗费)。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付某及其保险公司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彭某的合理治疗时间做了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做出鉴定为:彭某的合理治疗时间为140天。但没有提出反诉及请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付某认为依司法鉴定结论彭某的合理治疗天数为140天,而彭某住院206天,期间的费用全部由自己垫付,实际多垫付了66天的医疗费用。现付某以彭某拖延治疗、多得护理费为由重新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彭某退还付某多垫付彭某拖延治疗期间的费用,并提供了双方的基本信息、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医药费票据、彭某的住院病历、原审判决书等证据。 【审查立案时的分歧】 本案在审查立案时对案由如何确定存在二种意见:一种意见是以“不当得利纠纷”立案。另一种意见是以“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立案。持以“不当得利纠纷”立案者认为在本案中,根据司法鉴定结论,付某多垫付了66天的医疗费用,付某没有法定义务支付彭某超期治疗费用,彭某住院“拖延”治疗66天多得到了保健疗养,付某支付医疗费的行为和彭某“拖延”治疗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不当得利的原理,彭某和付某之间是一种不当得利的关系,该案应定不当得利纠纷。并以“不当得利纠纷”立案。持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立案者认为在本案中,付某和彭某的纠纷是因交通事故引起,支付医疗费的行为是交通肇事的附属行为,付某和彭某之间依然是一种侵权关系,因此该案应该认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应当以“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立案。 同时在审查是否立案中,对彭某作被告是否适格存在三种意见:一种意见彭某作被告正中,医院不是当事人。持者认为,本案中彭某应该作为被告。原因是彭某在本案中多享受了66天的保健疗养,彭某“得利”,而彭某的“得利”给付某带来了损失。因此,彭某应该作为被告。第二种意见医院作被告适格,彭某不是当事人。持第者认为,本案中医院应该作为被告。原因是医院在本案中“得利”,彭某作为接受医疗服务的一方,其接受治疗的行为是在医院医生和护士的安排下进行的,其行为是被动的。治疗多久,怎样治疗,是医院的事情。医院的不合理治疗,拖延治疗时间才是造成付某损失的原因,真正“得利”的应该是医院。因此,医院应该作为被告。第三种意见彭某作被告正中,医院为无独请求权的第三人恰当。持此意见者认为,本案中彭某应该作为被告,医院应该作为第三人。原因是彭某在本案中多享受了66天的保健疗养,彭某“得利”,而彭某的“得利”给付某带来了损失。而医院的治疗行为存在拖延治疗的嫌疑,医院与本案的判决结果存在利害关系。因此,彭某应该作为被告,医院应该作为第三人。 【分析】 一、本案案由的确定,笔者赞成以“不当得利纠纷”案由确定立案。为什么呢? 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三:一是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二是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三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 那么在本案中,“得利”如何理解?若说是受伤者彭某“得利”,或许许多人会为彭某喊冤,因为一个精神正常的人事不会以如此住院的方式“得利”的。其实不然,我们可以将“得利”认为成是一种广义的“得利”,理解为彭某多享受了66天的疗养保健,以此“得利”。那么,再结合不当得利的原理,该案案由就应该定不当得利纠纷。 二、在确定本案的被告主体资格中,笔者同意“彭某作被告正中,医院可以作为无独请求权的第三人恰当”的意见。为什么呢? 根据法律关系分析法,在本案中存在三种法律关系。第一种法律关系是彭某和付某之间的侵权法律关系;第二种法律关系是彭某和医院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第三种法律关系是彭某和付某之间的不当得利关系。在这三种法律关系中,肇事者付某是没有和医院之间直接产生法律关系的,也就是说付某和医院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所以医院不能作为被告。和付某产生不当得利关系的是彭某,所以彭某才作为被告才主体适格。 虽然医院不能作为被告,但是医院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的结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在该案中,医院对付某和彭某争议的标的是没有独立的请求权的,但是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对其有利害关系,若彭某败诉,彭某可能将医院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所以医院是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至于付某没有将其作为第三人起诉,可以在立案后,在庭审阶段追加。 综上所述,付某提供的立案证据中,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双方的身份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医药费票据、原审判决书证明付某和彭某存在利害关系,根据该三组证据亦能确定法院的地域管辖。由于医院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付某在起诉时可不将其列为第三人,亦可以在诉讼中申请将其追加。 原问题:《以要求返还多付的护理费起诉的如何审查立案》
    回复于 2022-11-04 01:3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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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27 13:36:36
    来自用户 如果有来生评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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