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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行驶中遇到掉落东西致使车辆损坏该找谁

交通事故青海 西宁2024-05-09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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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次,抛洒物虽系他人所致但不能免除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的民事赔偿责任。 □方园 苏某驾车在一条高速公路入口处领取车辆通行券后,约行驶了10公里,突然发现前面车道中间堆积着大量被前车抛洒的货物,苏某在紧急避让中,小车因撞在道路右侧的防护板上而损坏,由此支付修理费、拖车费共计6万余元。鉴于无法找到抛物者,苏某遂直接要求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赔偿。但被高速公路管理部门以货物并非其所抛洒为由拒绝。 法理分析 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清除路障是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公路法》第三十五、六十六条分别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依照本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受让收费权或者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经营的公路的养护工作,由各该公路经营企业负责。各该公路经营企业在经营期间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做好对公路的养护工作。在受让收费权的期限届满,或者经营期限届满时,公路应当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即清除公路上的杂物,是公路养护日常保洁的一个工作内容,公路管理部门必须及时清除掉落、遗洒、飘散在公路上的障碍物,保证行车安全。 其次,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的行为违约。苏某驶入高速公路并领取通行券后,即与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高速公路管理部门作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必须确保苏某行驶的路面安全、通畅,苏某也正因为有充分理由信赖高速公路的安全、通畅并据以实施自己的交通行为而与之签订服务合同。《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而高速公路车道中间堆积着大量被抛洒的货物、苏某因紧急避让受损的结果表明,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没有对路面进行经常性、及时性、周期性、预防性的养护、维修、清扫,即违约。 再次,抛洒物虽系他人所致但不能免除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的民事赔偿责任。尽管抛洒物并非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所设置,甚至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对被抛洒并无过错,苏某也完全有权要求抛物者给予赔偿,但所有这些并不能排除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没有尽到善良管理义务与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也不能排除苏某可以基于服务合同关系选择直接要求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或基于侵权关系而要求抛物者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在苏某选择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赔偿的情况下,其只能在做出先予赔偿之后再向抛物者追偿。 原问题:《为避路面抛洒物 车辆受损该谁赔》
    回复于 2022-11-05 09:2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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