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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对于强与王朕封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做出的(2022)辽0726民初1630号民事判绝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2)辽0726民初1630号民事判绝书正文第五行“公民身份证号码:210726196809050473”补正为“公民身份证号码:210112196809050473”。

合同纠纷辽宁 锦州2024-05-19 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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