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的案件是继承案被告,二个姐,一个妹三人主张四个子女平分,而我是和母亲即被继承人由我出生到母亲病逝前一天共同生活六十年,户口本身份证一直同一地址,未有改变过,我主张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并且在家照顾母亲日常生活的法律,可以分多,而被继承人的三个女儿适婚年时,早三,四十年分别已嫁出。也没有共同承担照顾母亲日常生活,原告在原审庭审笔庭记录也承认是我与母亲同食同住,并照顾母亲。最后法官还是忽略双承认的案件关键证据,《双方承认的证据,对方无须举证》。硬生生抹杀了我和母亲共同生活的法律事实,判了平分。我认为法官草率了事,现生活中验证了,无正义,随意改变事实真相,随意改变最高院证据规定。
财产继承广东 广州2026-03-05 1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