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的案件是继承案被告,二个姐,一个妹三人主张四个子女平分,而我是和母亲即被继承人由我出生到母亲病逝前一天共同生活六十年,户口本身份证一直同一地址,未有改变过,我主张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并且在家照顾母亲日常生活的法律,可以分多,而被继承人的三个女儿适婚年时,早三,四十年分别已嫁出。也没有共同承担照顾母亲日常生活,原告在原审庭审笔庭记录也承认是我与母亲同食同住,并照顾母亲。最后法官还是忽略双承认的案件关键证据,《双方承认的证据,对方无须举证》。硬生生抹杀了我和母亲共同生活的法律事实,判了平分。我认为法官草率了事,现生活中验证了,无正义,随意改变事实真相,随意改变最高院证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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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详细,并且后续的问题并没有回答就结束了,对咨询结果不满意。
2025-01-20 03:47:12
来自用户 cyz评价了 -
态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几个问题后面很关心的问题中午问了,到现在也没给予回答。唉!!无语了😫
2025-01-17 20:49:42
来自用户 @橙熟iの柚稚i评价了 -
不怎么专业,问话方式不对,不怎么好沟通
2024-04-27 13:36:36
来自用户 如果有来生评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