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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检出现问题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广东 东莞2024-05-16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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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剖腹产手术适应症:  (一)胎儿情况  (1)胎位不正:臀位、横位。  (2)胎儿窘迫:从胎儿电子监听器中所绘出图形如有下列情况:1.平静基线2.迟发性心搏减速3.持续性心搏减速4.严重的心搏过慢,显示胎儿有窘迫情形,需马上安排剖腹产。  (3)极低体重儿(小于一千五百公克),剖腹产较安全。  (4)子宫颈未全开而有脐带脱出时。  (5)两次以上胎、婴儿死亡和不良产史。  (6)高龄孕妇有胎位不正或骨盆问题。  (7)孕妇正感染疹病毒,怕阴道分娩会传染给新生儿,因其死亡率高达百分之六十,幸存者也有一半存在着永久性神经系统的后遗症。  (8)孕妇罹患「免疫型血小板减少紫斑病」,怕胎儿的血小板也少,若经阴道分娩受挤压而引起新生儿脑内出血。  (9)胎儿先天性畸型:如水脑症、裂腹畸型、部长畸胎瘤,连体婴等。若经阴道分娩,可能因难产而伤害到母亲或胎儿,以剖腹产为佳。  (10)孕妇外伤:如腹部外伤、枪伤,车祸意外伤害,皆可能伤及胎儿,需紧急剖腹产来抢救胎儿。  (11)母亲突然死亡,在极短时间内行紧急剖腹产来抢救胎儿。  (二)孕妇情况:  (1)孕妇以前因子宫颈闭锁不全而接受永久性缝合手术,宜剖腹生产,如经阴道分娩,则前功尽弃。  (2)产道或骨盆腔长肿瘤而有阻塞生产的现象。  (3)孕妇罹患妇癌如子宫颈侵袭性癌,怕经阴道分娩会使癌细胞扩散,而宜采用剖腹生产,但子宫颈原位癌(零期癌)则可自然分娩,阴道癌也需剖腹产,但卵巢癌、外阴癌只要不妨害分娩,仍可自然分娩。  (4)曾有过骨盆骨折或罹患小儿麻痹的孕妇,其骨盆会变形而变狭窄,需剖腹产。  (5)孕妇罹患心肺疾病如肺动脉高血压时需剖腹产。  3、母婴情况:  (1)多胞胎妊娠。  (2)异常分娩或难产。  (3)出血:如前置胎盘、胎盘早期剥离、子宫破裂、前置血管等出血,不但危及母亲而且也危及胎儿的生命,宜赶紧剖腹生产。  (4)巨胎症:根据美国妇产科医学会的定义,是新生儿体重超过四千五百公克称为巨胎症,如经阴道分娩常会发生难产、肩部难产;胎儿外伤(如骨折或臂神经丛伤害),采取剖腹产较安全。  (5)以前曾做过子宫的手术如剖腹产、子宫肌瘤切除手术、子宫切开术或子宫成形术,则自然分娩时,阵痛偶而会使子宫刀疤处裂开,造成母儿的生命危险,所以需剖腹生产较安全。  据你所描述的情况,医院应该及时采取剖腹产。处理措施不得当。  这个自然分娩过程中的挤压时不能造成新生儿颅内骨折和出血的,应该是操作粗暴,没有严格按照助产流程所致,医院存在明显的医疗过错,已经构成医疗事故。  新生儿颅内骨折出血已经构成残疾,可以向医院既主张医疗费用,有可以主张残疾赔偿金,已经其他经济损失。 原问题:《关于妇产的医疗纠纷问题》
    回复于 2023-02-07 13: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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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检假只能4小时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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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问下关于产检假的法律规定,因为我公司说第1-6个月,只有一天产检假

是的,产检假是6个月只有1天。国家规定女职工怀孕后享有产检假,在规定的范围内,孕妇去医院进行产检算正常出勤对待,具体的时长与计算方法如下:怀孕第1-6个月:每月可享受1天产检假,用于妊娠确认以及健康培训等;怀孕第6-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

产检假劳动法有什么规定?

新劳动法产检假规定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怀孕是否每月有一次产检假期

有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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