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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业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绍兴”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初步审定后予以公告。公告期间,当地乙企业认为“绍兴”是县级以上地名不应当作为商标注册。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1)乙企业的反对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2)乙企业应当通过什么程序提出自己的反对主张?

公司法务北京 北京2024-05-07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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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有依据, 依据是《商标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二:乙企业可以在公告期间,对甲企业申请的商标提出异议申请。 法律依据是:《商标法》第三十条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原问题:《甲企业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绍兴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初步审定后予以公告。公告期间当地乙企业认为》
    回复于 2022-11-12 08:3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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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27 13:3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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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23 13:2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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