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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医疗事故方面的问题

医疗纠纷山东 烟台2024-04-28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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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帮助201720
    【假药 范围】《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原问题:《医疗事故咨询》
    回复于 2022-05-22 00:3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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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方面的咨询

根据你说的情况,此种情况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应当承担陪产责任。 建议,你们保存证据,可一方面继续治疗,另一方面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必要时可在法院审理阶段申请医疗鉴定。 原问题:《医疗事故咨询》

咨询医疗事故方面的事

如果确实可以证明由医院造成的事故那么可以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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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确实可以证明由医院造成的事故那么可以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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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27 13:3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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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律师思路清楚,回答直接

    2024-04-23 13:2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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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很专业,解答很清楚,很认真,很满意

    2024-04-20 16:4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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