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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户口不迁走。但实际未在当地村生活生产。能享受集体经济组织分红吗

征地拆迁河南 郑州2024-05-15 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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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当事人可以在本人的常住户口所在地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包括集体土地使用权、被征收的补偿等方面);  2、在当事人从未以本人的名义,在当地申请过宅基地使用权,并且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以河北省为例):  第七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 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 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第九条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一) 年龄未满十八岁的;  (二) 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 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  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第六条 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  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  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 原问题:《我是农村人,离婚后户口还在男方户口不迁出还享受当地政府的补偿吗?如果分户,可不可以要求他们分房基地》
    回复于 2022-05-22 23: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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