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首页 > 合同纠纷 > 咨询详情

你好劳动关系确认案为退休8年职工补缴医保缴费一,二审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不判,我想走行政诉讼,你有多大胜算?

合同纠纷河北 唐山2025-08-09 14:48

律师回复

  • 智能法律助手
    月帮助201720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答记者问,这种因用人单位补缴保险费发生的争议是排除在法院受案范围之外的,它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应由劳动行政部门解决处理,自然也就不存在仲裁时效的问题。 二、追缴社会保险费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法定义务,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是企业或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而不是任意性。同时,企业或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职工享有的法定权利,属于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从根本上安定社会秩序的一项保障性、福利性措施。可以说,请求企业或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这项权利,不仅是劳动者的私权,也是国家的公权。换言之,即使劳动者不主张此项权利,国家有关部门也应当强制要求企业或用人单位履行缴费义务。如果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索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将不利于保护和实现职工这一特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再者,在用人单位普遍不自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当今,职工追缴社会保险费如困于其诉请受一年仲裁时效的约束,会理解为不得不每年对用人单位过往一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提起仲裁,无形中增加了职工的诉累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法院的负担,纯属劳民伤财、混淆视听。 三、用人单位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仅侵害了职工个人利益,而且侵害了国家利益,因为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一部分进入职工个人帐户,另一部分作为国家财产进入国家的社会保险基金。对社会保险费中进入社会保险基金部分的欠缴,属于侵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对此行为的追诉,依照《民法通则》、《物权法》的立法精神,不应当受到仲裁时效的限制。鉴于诉讼时效与仲裁时效的立法宗旨一致,职工追缴社会保险费同样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原问题:《社保仲裁时效、诉讼时效、补缴及赔偿问题》
    回复于 2022-05-14 04:08:24

相似问题解答

职工医保视同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的计算,如果你1979年上班,是经过劳动部门占用招工指标批准为国企或者集体企业的正式固定工,有招工手续,是可以从1979年开始认定视同缴费年限一直到国家实行缴纳养老保险政策的时间为止,这个期间,就是你视同缴费年限,从国家实行缴纳

确认劳动关系及后绪退休问题

1、法院判决书确认劳动关系,只不过是依据劳动法规和《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对于劳动纠纷案件的判决为确认劳动关系,而法院判决书不可能作为许可退休的依据;2、所有境内退休与否得管理均有社会保障和人力资源部

温州职工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有医保视同缴费年限,文件规定吗?

养老保险是从1996年开始实行强制执行的,视通交费时指1996年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按规定,养老保险比须交满15年才能享受退休金,视同交费年限同时包含其中。医疗保险是2004年开始实行强制执行,只要你办了医保卡,就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比如

以前判过缓刑企业职工现在退休视同缴费年限受影响吗

开除公职和刑满释放人员服刑前后的交费年限和工龄在养老保险计算方法中还能合算吗 # 参考答案: 1、被原单位开除公职或刑满释放后经劳动人事部门正式批准录用为全民、大集体职工或企业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龄。 2、开除公职

职工退休年龄到底多大

领取养老金的年龄(退休年龄)有45、50、55、60几个档位。依据参保类型、性别、工种等,而不同。一般,女工人50岁退休,女干部(公务员、或档案里为干部身份的国企人员等)55岁。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正、副处级女干部、具有高级职称的女

5 W专业律师在询律网

累计解决了 200W+ 个问题

立即咨询

今日咨询:3,894 条,律师解答:7,936

  • 回答并不详细,并且后续的问题并没有回答就结束了,对咨询结果不满意。

    2025-01-20 03:47:12
    来自用户 cyz评价了

  • 态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几个问题后面很关心的问题中午问了,到现在也没给予回答。唉!!无语了😫

    2025-01-17 20:49:42
    来自用户 @橙熟iの柚稚i评价了

  • 不怎么专业,问话方式不对,不怎么好沟通

    2024-04-27 13:36:36
    来自用户 如果有来生评价了

我是律师

 

律所合作请联系客服

服务时间 9:00-18:00

400-600-7222

询律网公众号

询律网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询律网APP

询律网APP

快捷回复咨询

友情链接(权重2+QQ:3425826150):

备案号:湘ICP备2021010099号-1 经营许可证编号:湘B2-20210501 投诉举报:xunlv1688@163.com

Powered by 询律网 Copyright © 长沙询律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湘江财富中心FFC

版权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来自于网友投稿或转载网络上的公开信息,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若内容存在侵权或错误,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2个工作日将他删除。
现在整个网络流量生态,网站访问占比极低,本站访问量更是不值得一提,本站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没关闭只是基于情怀。
有一些不良律师或不要脸的企业,在不告知我们的情况下,非法采证,恶意起诉,我们将奉陪到底。再一次声明,本站收到的所有侵权申诉均会在不超过两个工作日处理,谢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