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首页 > 财产继承 > 咨询详情

任某借给李某70多万元(有借据),李某突然去世。李某的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中未分出。任某怎么办?是先起诉李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分割出遗产,然后另案起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还是一案起诉?

财产继承2024-05-10 15:21

律师回复

  • 智能法律助手
    月帮助201720
    1、家中两兄弟无权私分家产。《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二十四条 存在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2、同兄弟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  3、不能。《婚姻家庭法》规定的赡养义务是不能抛弃的。 原问题:《遗产纠纷案例急求答案》
    回复于 2022-11-20 12:28:33

相似问题解答

你好,我把钱借给李某,然后钱我是给李某朋友的,借条是李某写的,有3年了,可以起诉吗?

方法一:证明当时打给邵某钱存在重大误解(或受欺诈),即本意是要借给李某,结果受李某欺诈(或自己误解),导致钱打给了邵某,要求解除借贷关系,返还不当得利(即二十万元)方法二:证明邵某欠李某二十万,且到期,且李某怠于索要欠款,行使代位权直接要求

村里把土地承包给李某了,现在李某把地包给臧某了臧某又把地给臧某的儿子了,种20年了,现在李某把地不想包给臧某了,臧某的儿子还能种臧某包李某的地了吗?

提问者应说明这块土地的性质,是机动地还是新开垦土地,但无论是属哪一种都不可以定50年期限,且李某也无权转包他人,因为村委会在承包给李某过程中已涉嫌违反土地承包法,现在的村主任都以捞钱为己任,有几个守法的。你可以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

刘某把车押给李某借了8万元钱,后刘某还了6万,并约好第二天提车再付两万,结果第二天李某就失联了,是到派出所报案还是到法院起诉李某诈骗。

校园法律案例分析 教师误伤学生 案例: 在本案中,原告张欣欣,男, 10岁,某小学学生;被告为 原告的教师王适之,男,28岁;第三人为原告所在学校和某镇教办。 原告诉称: 1992年6月19日上午上第一节课时,由于我同桌不专心听课,教师王适

如果李某租了陈某的房子,并签订了一个房屋租赁合同

1. 合同属于有效,只是合同的有效期是20年,法律规定租赁期限不能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2. 责任由房主承担,因为房主负有保障租赁物符合租赁条件的责任,租赁物倒塌不再符合租赁条件所以由房主承担责任。3. 不合理 ,因为承租人自己装

5 W专业律师在询律网

累计解决了 200W+ 个问题

立即咨询

今日咨询:3,894 条,律师解答:7,936

律师最新回复

  • 不怎么专业,问话方式不对,不怎么好沟通

    2024-04-27 13:36:36
    来自用户 如果有来生评价了

  • 崔律师思路清楚,回答直接

    2024-04-23 13:24:42
    来自用户 君冰评价了

  • 很专业,解答很清楚,很认真,很满意

    2024-04-20 16:46:50
    来自用户 飞鱼评价了

我是律师

 

律所合作请联系客服

服务时间 9:00-18:00

400-600-7222

询律网公众号

询律网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询律网APP

询律网APP

快捷回复咨询

友情链接:

备案号:湘ICP备2021010099号-1 经营许可证编号:湘B2-20210501 投诉举报:xunlv1688@163.com

Powered by 询律网 Copyright © 长沙询律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湘江财富中心FF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