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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服务西藏和四省藏区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若干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服务西藏和四省藏区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若干意见(工商办字[2010]231号2010年11月2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服务西藏和四省藏区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若干意见
(工商办字[2010]231号 2010年11月2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总局各司(厅、局、室)、直属单位:
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的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对推进西藏实现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作出了战略部署,对加快四川、云南、甘肃、青海省藏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全面部署。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积极支持服务西藏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积极支持四川、云南、甘肃、青海省藏区经济社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做好支持服务西藏经济社会发展工作
(一)充分认识支持服务西藏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做好西藏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需要,是构建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是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的迫切需要,是营造良好国际环境的迫切需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大局和全局的战略高度,进一步认识做好西藏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部署和要求上来,坚持把支持服务西藏经济社会发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二)切实增强支持服务西藏经济社会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推进西藏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把青藏高原建设得更加美丽富饶、安定祥和,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心愿,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服务发展的基本要求。实现西藏经济增长、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社会稳定、文明进步的统一,很多工作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职责。要充分认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支持服务西藏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把中央的战略部署要求与工商行政管理实际结合起来,坚持把服务经济发展的普遍性要求与西藏经济发展的特殊需要结合起来,坚持把支持服务西藏经济社会发展与支援西藏工商行政管理事业结合起来,大力支持服务西藏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
二、积极促进西藏各类市场主体加快发展
(三)放宽企业名称、企业集团登记条件。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西藏自治区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3个以上大类的,支持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支持西藏辖区内企业组建集团,凡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集团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的,支持申请设立企业集团。
(四)授予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管辖的内资企业登记管辖权。对住所设在西藏、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管辖的内资企业,依企业申请,西藏自治区工商局可以进行登记。
(五)积极支持申请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对于西藏自治区及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四省藏区内符合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支持其申请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
(六)积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发展。支持西藏自治区工商局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综合业务系统”,行使名称中使用“(中国)”字样和不冠行政区划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变更的受理权。积极支持外资以不同形式到西藏投资办厂、拓展业务,不断吸引外资参与西藏农业、高新技术产业、服务业发展建设。
(七)积极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支持农牧民和困难群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申办个体工商户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申请人可以持市场主办单位、开发小区 (含工业小区、科技园区)管委会、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同意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办理注册登记。引导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向规范的企业和公司方向发展。
(八)积极服务大企业到西藏发展。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扶持和鼓励本地龙头企业到西藏发展,对中央和地方援建的重大投资项目和东中部产业向西藏转移的项目,开设绿色通道,做好全程服务。
(九)积极支持综合运用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信息服务经济发展。支持西藏工商系统利用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信息资源,做好地区特色优势产业企业数量、行业分布、产业结构等综合分析工作,积极服务地方领导科学决策,服务市场主体理性投资,服务西藏经济健康发展。
(十)积极支持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在推进西藏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过程中,对西藏城乡市场主体发展迫切需要解决而法律法规又无明确规定的实际问题,支持探索创新,先行先试。
三、积极支持西藏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
(十一)大力支持具有地方特色和比较优势战略支撑产业发展。对投资新能源、节能环保、新材料、新医药、生物育种、信息网络、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不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技术作为上述新兴产业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
(十二)大力支持重点产业加快发展。立足西藏的资源条件、产业基础,支持做大做精特色旅游业,支持发展民族手工业。
(十三)大力支持放宽公司非货币出资方式。支持西藏试行以债权转股权方式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企业投资者可将其对该企业的债权转增为注册资本。试行以矿业权出资设立公司或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十四)支持搭建企业交流平台。充分发挥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协会组织作用,积极做好西藏招商引资、商贸洽谈、考察交流、区域经济合作等工作。支持西藏引进东中部产业转移项目,促进经济发展,实现互利双赢。
四、积极支持实施商标战略
(十五)保护西藏特色文化和自然资源。在商标实质审查中,对与西藏高知名度的历史文化遗产、文化种类名称、民俗、自然景观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采取措施,保护西藏的特色文化和自然资源。
(十六)支持培育驰名商标。对西藏自治区工商局依法报送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总局依法审查,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认定为驰名商标,并切实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工作。
(十七)支持商标无形资产资本化运作。积极支持西藏自治区内具有商标品牌优势的企业依法以商标质押获得贷款。在商标质权人和出质人协商同意的情况下,可免于提交出质商标专用权价值评估报告。
(十八)支持注册农产品商标、地理标志。对符合条件的地理标志注册申请,开辟绿色通道,及时进行审查,促进西藏林、果、蔬等特色农产品的规模化、产业化、品牌化、市场化发展。对地理标志注册申请,如果确实没有县志、农业志、产品志等历史记录材料,可由该地理标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史志办提交有关该地理标志产品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材料。
五、积极服务西藏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十九)支持引导农民(牧民)专业合作杜发展。加强宣传,支持鼓励农牧民自愿办社参社。可委托符合条件的工商所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订单农业”,支持养殖业开展保险工作,减少农业生产、养殖风险。
(二十)支持开展农村经纪人培育发展工作。积极引导和促进西藏自治区内的农村经纪人实现经营资格合法化、人员队伍组织化、经纪活动规范化。充分发挥农村经纪人沟通产销的作用,服务农产品市场流通,促进农牧民增收。
(二十一)支持搭建农产品销售平台。支持举办农产品推介洽谈会,拓展西藏特色农产品内地销售市场。支持建立西藏农产品网络交易平台,积极开展西藏特色产品和招商引资项目网上推介活动。
六、积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促进消费方式转变
(二十二)支持加快12315行政执法体系“四个平台”建设。支持西藏自治区工商局完善12315指挥中心,进一步加强12315平台现代化建设,大力创新消费维权工作机制,切实提高消费维权公共服务水平。
(二十三)支持开展消费教育和消费引导。积极支持西藏自治区工商局利用有效载体,宣传国家鼓励消费的政策措施和法律法规,普及消费知识,提振消费信心,提高维权能力,扩大消费需求。依法发布消费警示和消费提示,努力营造和谐消费环境。
七、积极为西藏经济发展营造规范守信的市场环境
(二十四)支持做好维护稳定各项工作。依法加强文化市场监督检查,坚决查处可能影响西藏社会稳定、民族团结的商品的生产和销售。支持西藏自治区工商局完善市场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改善应急装备,提高处置能力,增强市场监控能力。坚决查处影响西藏社会稳定、民族团结的生产经营活动,支持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促进西藏社会和谐稳定。
(二十五)支持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支持加大食品质量和市场准入、交易和退出的监管力度,依法监督食品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等法定责任和义务。支持依法开展对流通环节重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工作。
(二十六)支持加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支持西藏自治区工商局开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工作的探索实践,建立完善制度规范和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监管网络市场的监管平台,在人员培训等方面予以支持。
(二十七)支持严厉打击传销。支持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重点打击诱骗西藏等地少数民族群众参与传销违法活动的行为,营造稳定和谐的工作生活环境。
(二十八)支持加强广告市场监管。支持加强广告监测和监管,及时查处影响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虚假违法广告,努力营造和谐有序的广告市场环境。
八、积极支持西藏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二十九)支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总局在专项补助经费、业务补助经费等经费的分配上,对西藏自治区工商局积极支持。进一步加大对西藏基层工商所建设的支持力度,并从基层建设专项经费中为基层工商所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
(三十)支持西藏工商系统干部队伍教育培训工作。继续办好西藏工商系统监管执法骨干培训班。在总局行政学院举行的培训班中,适当增加西藏工商干部名额。大力支持西藏自治区工商局开展远程培训,丰富干部培训的形式,提高培训质量。
(三十一)支持做好干部挂职锻炼工作。认真执行干部援藏计划,选派总局机关干部到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挂职锻炼。将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干部纳入总局接受安排系统干部到总局机关挂职锻炼工作整体规划中,予以统筹考虑。
(三十二)支持加强信息化建设。从设施设备和技术上支持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信息化建设,在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联网运行、食品安全、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以及广告监测网络建设等方面加大援助工作力度,促进西藏工商系统不断提高市场监管信息化水平。
(三十三)支持做好人才和智力援助工作。各对口支援工商。局要积极与西藏自治区工商局开展学习交流,在培训、挂职、考察等方面进行合作,加强对西藏自治区工商局的人才与智力支持。安排西藏自治区工商局干部到内地挂职锻炼、交流培训。
(三十四)支持做好项目和资金援助工作。各对口支援工商局要本着量力而行的原则,在基层基础设施建设和执法装备等方面给予西藏自治区工商局积极支援。西藏工商系统要进一步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从实际出发,管好用好对口支援资金和项目。
九、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落实
(三十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支持服务西藏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是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口援藏工作的组织领导,继续坚持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并落实职能机构,确定具体的负责同志和联络人员。
(三十六)切实健全支持服务工作机制。总局建立健全综合协调和督促的工作机制。各省区市工商局与西藏自治区工商局要采取交流、合作和共同协商等办法,制定对口支援实施方案,完善对口支援工作机制,积极开展双向交流协作活动,建立经济信息定期通报和协作机制,为两地招商引资、经贸往来牵线搭桥。
(三十七)切实抓好检查督查和落实工作。各省区市工商局要采取有力措施狠抓落实,确保对口支援各项工作取得实效。总局将定期不定期对对口支援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实施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和通报,确保援助各项工作的有序实施和规范管理,确保促进发展的意见措施有效实施,确保支持服务西藏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不断取得新成效。
本意见提出的各项政策措施,既适用于西藏,也适用于四川、云南、甘肃、青海等四省的藏区。西藏、四川、云南、甘肃、青海等省区工商局要切实做好本意见措施的落实工作,各省区市工商局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本意见措施明确的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大支持和协作力度,为西藏和四省藏区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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