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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一、一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的。注:病人因病情重笃或疾病晚期衰竭濒临死亡,而行为人虽有过失,但属偶合因素者,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二、二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过失,直

一、一级医疗事故

系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的。

注:病人因病情重笃或疾病晚期衰竭濒临死亡,而行为人虽有过失,但属偶合因素者,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二、二级医疗事故

系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严重功能障碍的。

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造成下列之一情形者,列为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1.植物人

2.昏迷,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

3.痴呆

4.严重智力障碍

5.双目失明

6.双目视力小于1米指数,经治疗不可恢复者

7.缺失1侧眼球

8.胃、肠或膀胱等永久性造瘘

9.主要脏器受损,需依赖药物或器械维持功能,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

10.双手截肢

11.双上肢功能全废

12.1足1手截肢或功能全废

13.双下肢功能全废或严重功能障碍(含双下肢高位截肢、双髋关节强直、双膝关节强直)

14.双足截肢

15.二便失禁,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

16.截瘫或偏瘫,肌力不足三级者

17.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18.二级乙等事故两条及其以上者

19.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二级乙等医疗事故:

1.视力、视野较严重损害丧失部分工作和生活能力

2.两耳全聋

3.误摘1侧肾脏

4.肾脏损害,临床确诊肾功能不全者

5.偏瘫,肌力三、四级者

6.脊柱侧弯30度以上

7.脊柱后凸成角30度以上

8.原有脊柱、躯干或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者(除外脊柱结核病灶清除畸形加重的)

9.双下肢肌萎缩,肌力二级以下,依赖器械也不能维持功能的

10.1肢截肢或功能全废

11.未婚或已婚未育男女生殖功能丧失(包括育龄妇女子宫切除,其子女已亡者)

12.具有三级甲等两条及两条以上者

13.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三、三级医疗事故

系指行为人的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残废或功能障碍的。

三级甲等医疗事故:造成下列之一情形者为三级甲等医疗事故:

1.视力、视野损害但未丧失工作和生活能力

2.双耳听力明显减退(在60分贝以上)

3.声带或喉部受损伤,对发音有明显a影响的

4.主要脏器功能有改变(有临床和客观检查指标),但不需要借助药物或器械维持的

5.食道损伤,吞咽困难

6.致原正常尿道狭窄,排尿困难

7.育龄妇女子宫切除

8.脊柱或躯干畸形,功能有一定程度影响的

9.主要关节功能受一定影响,但基本可坚持正常生活和工作的

10.缺失任何1手拇指

11.除拇指外,其余四指中缺失任何3指以上

12.缺失任何1手两指及其掌骨

13.前臂强直

14.肩关节、腕、髋、膝、踝等任何之一大关节,活动度丧失达50%

15.肘强直,活动度小于90°或中立位活动度小于10°

16.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三级乙等医疗事故:造成下列之一情形者,定为三级乙等医疗事故:

1.主要脏器受损后功能有一定改变,有临床症状和客观检查所见的

2.体腔或组织深部遗留纱布、器械,需重新实施手术的

3.开错手术病人、手术部位或脏器,造成组织、器官较大创伤的

4.缺失1足的全部足趾

5.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几点说明

1.鉴定听力减退的方法:

(1)听力检查宜用电测定器以气导为标准,听力级单位为分贝(dB),一般采用500、1000和2000赫兹3个频率的平均值。这一平均值相当于生活语音的听力阈值。

(2)语音听力减退未达30分贝的,应属于听力基本正常。

(3)损伤后,两耳语音听力减退按如下方法计算:

(较好耳的语音听力减退×5 较差耳的语音听力减退×1)除以6。

如计算结果,语音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属于听力明显减退。

2.鉴定视力障碍的方法:

视力(指远距视力)经用镜片纠正达到正常或接近正常视力的,都不作视力障碍论。正常视力,最好矫正视力0.8以上为正常视力范围,0.4-0.8为接近正常视力,视力障碍分级见下表:

视力障碍

盲标准:

采用1973年世界卫生组织制定、1979年第二届全国眼科学术会议同意采用的盲目标准。凡无眼球者,视力记为无光感。

如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小于10°而大于5°者为3级;如半径小于5°者为4级。

评定视力障碍,应以“远距视力”为标准,参考“近距视力”。

3.各种损伤必须由过失所致,不包括治疗并发症及疾病自然转归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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