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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无拖欠工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无拖欠工资工作的实施意见(昌政发〔2015〕1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无拖欠工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昌政发〔2015〕1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精神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有效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结合昌平区实际,现就落实无拖欠工资工作提出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 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统一领导,各司其职,属地管理,预防为主,源头治理”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长效机制,严格落实责任,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着力实现无拖欠工资工作目标,努力打造“无拖欠昌平”。
二、组织领导
建立昌平区无拖欠工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牵头领导为主管区长,召集人为区人力社保局局长,联席会议成员为区市政市容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国资委、区经济信息化委、区信访办、市工商局昌平分局、区水务局、区交通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和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区总工会主管领导。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人力社保局局长兼任。
各镇(街道)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辖区无拖欠工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并报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三、职责分工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工作原则,职责分工如下: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指导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方案,完善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运行机制;负责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负责依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日常巡查,重点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依法受理并查处劳动保障投诉、举报案件;负责牵头处理难以确认牵头单位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负责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移交公安部门。
区信访办:负责接待上访反映拖欠工资问题的群众,分析排查、协调处理群众上访反映的重要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做好矛盾纠纷分流处理工作;负责做好欠薪农民工群访事件的现场接待,初步了解情况后,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到场进行协同处置,防止事态扩大;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协调处理情况复杂的重大讨薪问题。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牵头处理本部门监管范围内工程项目,因工程款和劳务费拨付不到位引发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负责规范建筑市场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发包、承包行为及合同履约情况,监督检查劳务用工管理情况,重点监督检查工程款、劳务费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情况;负责完善工程款、劳务费结算支付纠纷协调处理机制;负责加强建筑市场综合执法检查,引导和督促建设项目参建各方落实建设方案,规范建设工程发包、承包行为,履行合同约定,加强劳务用工及工程结算管理。
区市政市容委、区水务局:负责牵头处理本系统管理的工程项目,因工程款和劳务费拨付不到位引发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区国资委:负责牵头处理国资监管企业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区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牵头处理工业企业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区交通局:负责牵头处理交通运输企业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市公安局昌平分局:负责协助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及时处理扰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秩序和正常公共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负责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负责及时调查、依法处置以“讨薪”为名组织农民工恶意聚集滋事的行为。
市工商局昌平分局:负责配合区人力社保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等有关部门做好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依法查处超范围经营、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区总工会:负责协助区人力社保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等有关部门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负责指导、监督企业建立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大会,督促企业签订集体合同以及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对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处理未纳入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监管范围工程项目所引发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负责配合各牵头部门处理本辖区各类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时,须向主管部门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的证明;总承包企业须切实履行对劳务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监督责任;建筑施工企业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为农民工建立实名制管理台账(包括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考勤表及工人进离场登记表),根据农民工每月考勤表及劳动合同将工资直接足额按月支付到位,并对工资支付表保存备查。
(二)完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机制。对于因发包、分包或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而引发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由发包单位或劳务分包企业直接向农民工支付所拖欠的工资。对于因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者劳务费,导致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出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在拖欠的工程款或者劳务费支付后,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应将所得款项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三)建立完善拖欠工资应急处置机制。建立健全无拖欠工资应急工作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区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在接到协同处理群体性讨薪事件的通知后,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协同配合,妥善处理讨薪事件。建筑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因无力支付或拒不支付,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区人力社保局报请市级主管部门及时启用该企业在京设立的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其他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涉及需立案处理的问题,区劳动监察机构要立即开展调查核实,依照法定程序,做到快立、快查、快执、快结,及时妥善处理;因生产经营困难发生无力支付工资或欠薪逃匿的问题,按照先解决、后追偿的原则,启用并合理使用维稳资金予以处理。
(四)加大拖欠工资企业查处力度。对存在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企业,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因拖欠行为造成群体性事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比较严重的,依法停业整顿,整顿期间报请市级主管部门限制其在京承揽新的工程。对因拖欠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情节较重且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欠薪企业,有关部门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由市工商局昌平分局吊销其营业执照,同时视情况向社会公布并录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对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或通过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予支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五)强化行政司法联动机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人社部〔2012〕3号)精神,对无故拒不支付工资、欠薪逃逸、恶意欺诈等行为涉嫌犯罪的案件,司法机关应依法加大案件侦办、惩罚犯罪的力度,提高办案效率,有力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行为,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对恶意讨薪或以讨薪名义敲诈勒索、煽动务工人员闹事、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及时惩罚犯罪行为。
(六)建立健全无拖欠工资联动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会商重大疑难拖欠工资案件的调查处理情况,督促区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共享信息、互通情况,相互支持、密切配合;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典型案件,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和措施。建立定期联合执法检查制度,区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组成联合检查组,整合执法资源,形成工作合力,加大对施工企业用工执法检查,严格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工资支付管理制度。
(七)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有关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坚决防止事态蔓延扩大。因监管责任不落实或者讨薪事件处置不到位,引发30人以上群体性讨薪事件或造成影响恶劣的越级上访事件,追究相关单位责任。对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因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而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各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细化措施,狠抓各项工作落实。区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本系统落实无拖欠工资工作的具体措施,报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二)加强配合。区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加强协调配合、密切协作,杜绝互相推诿、敷衍塞责。区人力社保局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强化组织协调,协调解决突出问题。市政市容、住房城乡建设、国资、经济信息化、交通、水务等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严格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对本部门主管的领域、项目和企业中发生的拖欠工资问题及时牵头协调处理。
(三)强化监督。区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各成员单位落实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督促无拖欠工资工作落到实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加强对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农民工工资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的监督监察;严格行政问责,对工作组织不到位、监管责任不落实、工作进展缓慢、欠薪处理不力的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情况严重的要追究责任。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
201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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