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3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项目服务确认表》,原告支付17600元用于幼儿早托班课程费用,托育课程服务时间为6个月(不包括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原告缴费后开始接受幼儿托育服务,托育场地在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71号安泰华庭71-19#。2023年05月04日,被告通过微信客服的方式通知原告由于经营不善,无法继续提供合同约定的后续5个月的托育服务,且不予退还剩余5个月托育服务的所有费用。同时告知原告可通过与第三方客服联系,将剩余托育服务转课至其他教培机构,但经原告了解确认,转课至其他机构后仍需额外缴纳相关的课程费用累计1万余元,无法抵偿给原告带来的经济损失。原告对此解释及补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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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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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详细,并且后续的问题并没有回答就结束了,对咨询结果不满意。
2025-01-20 03:47:12
来自用户 cyz评价了 -
态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几个问题后面很关心的问题中午问了,到现在也没给予回答。唉!!无语了😫
2025-01-17 20:49:42
来自用户 @橙熟iの柚稚i评价了 -
不怎么专业,问话方式不对,不怎么好沟通
2024-04-27 13:36:36
来自用户 如果有来生评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