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鼎公(谢)决字[2023]第0048号被处罚人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现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现查明:2023年01月17日12时许,徐健扫地与王爱珍、徐小玲发生争吵,随后徐**赶到现场将徐建打伤。以上事实有违法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徐**行政拘留十五日。履行方式: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
刑事辩护湖南 常德2026-02-09 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