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奥公(南)决字[2023]第0048号被处罚人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现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现查明:2023年01月17日12时许,徐健扫地与王爱珍、徐小玲发生争吵,随后徐*赶到现场将徐建打伤。以上事实有违法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徐*行政拘留十五日履行方式: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刑事辩护湖南 常德2026-02-09 2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