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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调整地区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调整地区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1999]105号1999年11月22日)山西、黑龙江、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
民政部关于调整地区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发[1999]105号 1999年11月22日)
山西、黑龙江、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人民政府: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指出:“要调整地区建制,减少行政层次,避免重复设置。与地级市并存一地的地区,实行地市合并;与县级市并存一地的地区、所在市(县)达到设立地级市标准的,撤销地区建制,设立地级市,实行市领导县体制;其余地区建制也要逐步撤销,原地区所辖县改由附近地级市领导或由省直辖,县级市由省委托地级市代管。各自治区调整派出机构一地区的建制,要结合民族自治的特点区别对待。盟的建制原则上不动”。
为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积极稳妥地做好地区建制调整工作
调整地区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大决策,对于理顺行政关系、精简机构具有重要意义。鉴于地区建制调整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比较复杂,因此各地在工作中即要积极,又要稳妥。要切实加强领导,从实际出发,从有利于行政管理,有利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出发,深入调查,充分论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研究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调整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地区建制调整工作。
二、适当调整地改市的标准
我国现行地改市标准是1993年经国务院批准试行的,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现行标准存在着指标体系不够合理、未充分体现分类指导原则等问题,难以适应当前地区建制调整工作,需作适当调整。
调整后的地改市标准为:地区所在的县级市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15万人(人口密度50人/平方公里以下的不低于12万人),市政府驻地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人口不低于12万人(人口密度50人/平方公里以下的不低于10万人);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25亿元,其中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不低于30%。财政总收入不低于1.5亿元。
上述标准只适用于地区建制调整工作。
三、地区建制调整实施方案及要求
(一)地区和地级市并存一地的,实行地市合并。请有关地方按此原则提出方案报批。
(二)对符合调整后地改市标准的地方,各地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办理审批手续。要以省(自治区)、地、市三级统计年鉴数据作为审核依据,严禁弄虚作假。
(三)对不符合调整后地改市标准的地区,要逐步撤销地区建制,将原地区所辖县划归相邻地级市管辖或由省直辖,县级市由省直辖或委托相邻地级市代管。但在调整过程中,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制定切实可行的调整方案;要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妥善处理有关问题,不能因为行政区划调整影响社会稳定。
(四)广西、西藏、宁夏、新疆4个自治区的地区和贵州、云南、甘肃、青海4省的多民族聚居地区以及其他省集中连片贫困老区所在的地区,达到地改市标准的可以改市,达不到标准的可以继续保留地区建制,待条件成熟时,再逐步撤销。
四、适当调整地级行政区划单位的管辖幅度
我国地级行政区划单位规模有的过小,有的过大,不便于行政管理。各省(自治区)在地区建制调整中,对面积和经济规模过小、人口过少的地级行政区划单位,可将其与相邻地级行政区划单位合并或降低其行政区划等级;对面积过大、人口过多、管理不便的地级行政区划单位,可适当调小其管辖幅度,但不能增加地级行政区划单位。
在地区建制调整过程中,机构和人员编制要按照中发[1999]2号文件要求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有关规定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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