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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国家教委关于开展全国中小学收费检查的通知

国家计委、国家教委关于开展全国中小学收费检查的通知(1996年11月7日计价检〔1996〕2582号)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18号文件精神,治理全国中小学乱收
国家计委、国家教委关于开展全国中小学收费检查的通知
(1996年11月7日 计价检〔1996〕2582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18号文件精神,治理全国中小学乱收费问题,减轻人民群众的负担,维护社会安定,经研究决定,结合1996年全国物价大检查,在全国开展一次中小学校的收费情况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重点和内容
检查的范围是全国城乡所有的中学(包括初中、普通高中、中专、职业高中及技校)、小学和省(包括省级)以下的中小学主管部门。
检查的重点是:1995年秋季招生以来发生的与学生有关的各种乱收费及择校生收费问题。
检查的具体内容为:
(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行为;
(二)自行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的行为;
(三)不停止执行国家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的行为;
(四)对违反规定的择校生收费行为;
(五)未按规定申领收费许可证而擅自收费的行为;
(六)跨年度提前预收学杂费的行为。
二、检查的时间和方法
(一)时间安排
这次全国中小学的收费检查安排在今年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进行。重要检查的时间是1996年11月1日至1997年1月31日。
(二)检查的方法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物价检查机关对本省、市内的中小学收费检查做出具体部署,负责组织实施,并组织人力进行协调、督促和指导。国家计委和国家教委将组织人员到有关地区进行督导,并根据情况组织各地的汇报交流。
三、检查的文件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1996年在全国开展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18号)。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3〕66号)。
(三)国家教委《关于坚决纠正中小学乱收费的通知》(教财〔1993〕61号)。
(四)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及物价部门制定的有关文件。
四、处理中小学乱收费的文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二)原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1988〕价检字218号)。
(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1988〕价涉字278号)。
(四)原国家物价局《关于查处乱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1991〕价检字561号)。
五、对检查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在检查过程中,要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要求办案,依法行政。
(二)对查出的违法收入,要尽量设法退还学生及其家长,不应退还或无法退还的,由各级物价检查机关予以收缴。
(三)检查人员要认真学习关于中小学收费的有关文件,在检查中要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廉洁自律。
(四)各中小学及主管部门要主动接受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借故刁难检查人员,更不能借故刁难学生及其家长。对上述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和领导的责任,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给予纪律处分并公开曝光。
(五)各地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作用,在检查中要广泛宣传,发动社会各界及广大家长提供线索,对典型案例要及时予以曝光。
(六)检查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要将全部检查情况汇总,并于1997年3月15日以前将书面总结报告及报表,连同典型材料一并报国家计委价格监督检查司。
附:全国中小学收费检查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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