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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概念_贪污罪的构成条件

概念: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概念:

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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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及其职务的廉洁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在国有公司、企业中,有着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侵吞本公司、企业的财物,当然是属于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在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企业、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中方和国有资产大都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其财产仍可视为公共财产,即便 不占主导地位和控股地位,这其中部分财产仍属公共财产,因而,有着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借助职务的便利,侵吞上述公司、企业的财物,仍是属于侵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产或非国有企业的财物,这其中,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产;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国有)财物;在国有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是国有财产;受国有企业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是国有或非国有企业财物;勾结、伙同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既可以是公共财产,也可以是国有财产。


因而,一般而言,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产或非国有企业财物。


所以,作为贪污罪客体物质表现有:一是公共财产;二是国有财物;三是非国有企业的财物。依据本法第91条规定,公共财产分为两类:其一,当然的公共财产。包含: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及其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这其中,国有财产,指的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所拥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指的是集体经营组织所拥有的所有权是属于该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指的是通过捐助或专项基金手段募集的用于扶贫或其他公益事业的慈善性质的款物;其二,拟定的公共财产,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


这其中,依据本法第92条的规定,私人财产包含: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拟定的公共财产的所有权虽然实际上是属于公民个人,但是由于它们处于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对其应以公共财产论。


此外,依本法第271条第2款的规定,非国有企业的财物,指的是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所有的财物。


2.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借助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这也是贪污罪区别于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财产罪的重要特征。


常说的借助职务上的便利,指的是行为人借助其职责范围内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财产的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假借执行职务的形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而不是因工作关系或主体身份所提供的某些方便条件,如因工作关系而熟悉作案环境,凭借员工身份进出某些机关、单位的方便等。


常说的主管,指的是具有调拨、转移、利用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公共财产的职权,比如厂长、经理等具有的一定范围内支配企业内部公共财产的权力;


常说的经手,指的是具有领取、支出等经办公共财物流转事务的权限;


常说的管理指的是具有监守或保管公共财物的职权,比如会计员、出纳员、保管员等具有监守和保管公共财物的职权。行为人如果借助职务上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而攫取公共财物的,就可构成贪污罪。


贪污手段多种多样,但归纳起来不外乎是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侵吞财物,指的是行为人将自己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归自己或他人所有的行为。概括起来侵吞的方法主要的有三种:一是将自己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加以隐匿、扣留,应上交的不上交,应支付的不支付,应入账的不入账。二是将自己管理、利用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卖或擅自赠送他人;三是将追缴的赃款赃物或罚没款物私自用掉或非法据为私有。


窃取财物,指的是行为人借助职务之便,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将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如果出纳员仅是借助对本单位情况熟悉的条件,盗窃由其他出纳员经管的财物,则构成盗窃罪。


骗取财物,指的是行为人借助职务之便,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比如出差人员用涂改或伪造单据的方法虚报或谎报支出冒领公款,工程负责人多报工时或伪造工资表冒领工资,收购人员谎报收购物资等级从中骗取公款等其他方法,指的是除了侵吞、盗窃、骗取之外,其他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方法。主要的有下列几类方法:


(1)内外勾结,迂回贪污。即国家工作人中借助职务上的便利,内外勾结,将自己管理、经营的公共(国有)财物以合法形式,转给与其勾结的外部人员,然后再迂回取回,据为己有。

(2)公款私存、私贷坐吃利息。

(3)借助回扣非法占有公款。即行为人在为本单位购买货物时,将卖方以购货款中抽出一部分作为回扣的款项占为己有的行为。

(4)借助合同非法占有公款。即行为人在为本单位购买货物、推销产品等经济活动中,在与他人签订经济合同时,双方恶意串通,提高合同标的价格,然后将抬高的差价私分等。

(5)间接贪污。如国家员工借助职务之便,利用单位雇请的工人为自己干活等。

(6)占有应交单位的劳务收入。

(7)借助新技术方式进行贪污。即行为人借助职务便利,运用新的科技手段进行贪污的行为。主要的有:银行员工借助微机侵吞公款、套取利息,证券从业人员借助技术方式侵吞股金、红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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