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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准确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在于坚持犯罪行为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体性的统一。虽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准确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在于坚持犯罪行为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体性的统一。


虽然中国刑法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直到1997年刑法公布,法律并没有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没有对此进行司法解释。


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下简称《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三)非法发放贷款、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为名,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实践中的争议主要在于《办法》能否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量刑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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