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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本罪的立案标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

本罪的立案标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2、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行为。持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3个月仍不归还的,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大量透支,不能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资金,不能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逸、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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