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条文 > 劳动法 > 吉林省关于调整确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吉林省关于调整确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吉林省实施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等规定,决定调整确定全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吉林省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 〔2017〕58号)等规定,决定调整确定全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确定范围

  (一)2016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工伤,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享受住院伙食补助费的工伤人员。

  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人员不属于调整确定范围。


  二、调整确定标准

  (一)伤残津贴。一级伤残每月增加159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152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145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138元,五级伤残每月增加131元,六级伤残每月增加124元。

  (二)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9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52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14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因工死亡职工配偶抚恤金每月增加66元,其他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月再增加6元。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日20元。


  三、资金支付渠道

  调整确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所需资金,由原渠道继续支付。


  四、其他有关事项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执行本通知的调整确定标准。


  本通知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9月26日


  以上就是询律网小编整理的关于吉林省关于调整确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的相关信息。如有法律相关问题,欢迎关注,在线咨询~


相关法律条文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确定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确定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发[1995]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大军区、省军区、集团军,军委各总部、各军兵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提高社区干部待遇的意见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提高社区干部待遇的意见(鹤政发〔2017〕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工作报告精神,解决我市社区干部待遇偏低问题。根据中
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调整中国标准化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调整中国标准化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国质检标联〔2016〕354号)各有关单位:为更好发挥中国标准化专家委员会作用,依据《中国标准化专家委员会章程》的有
体育总局关于调整和新增部分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 体育总局关于调整和新增部分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体竞字〔2019〕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军事体育训练中心,有关体育院校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2018年3月13日财综〔2018〕15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海洋厅(局):根据

律师最新回复

我是律师

 

律所合作请联系客服

服务时间 9:00-18:00

400-600-7222

询律网公众号

询律网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询律网APP

询律网APP

快捷回复咨询

友情链接:

备案号:湘ICP备2021010099号-1 经营许可证编号:湘B2-20210501 投诉举报:xunlv1688@163.com

Powered by 询律网 Copyright © 长沙询律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湘江财富中心FF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