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条文 > 婚姻家庭法规 > 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

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11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

       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

  安徽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变更姓名问题的请示》(公办[2002]6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11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

  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以上就是询律网小编整理的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如法律上的问题, 可关注询律公众号咨询~   


相关法律条文

卫生部关于科研机构转制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关于科研机构转制有关问题的批复(2004年9月15日卫科教发[2004]318号)中国医学科学院:你院《关于我院两所科研机构转为科技型企业有关问题的请示》(医科报办发[200
财政部关于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关于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综字〔1998〕142号1998年10月26日)江西省财政厅:你厅《关于报批江西省防洪保安资金的请示》(赣财综字〔1997〕203号)收
外交部关于各国驻华大使馆人员的随任成年子女、父母、岳父母和非直系亲属申办“居留许可证”的规定 第一条与各国驻华大使馆人员共同生活的随任成年子女(满十八岁)、父母、岳父母和非直系亲属(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W系列普通签证入境),均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签发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 一、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都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一)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以下三种情形:1.有证据证
教育部关于做好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有关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关于做好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有关工作的意见(教外办学[201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

我是律师

 

律所合作请联系客服

服务时间 9:00-18:00

400-600-7222

询律网公众号

询律网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询律网APP

询律网APP

快捷回复咨询

友情链接:

备案号:湘ICP备2021010099号-1 经营许可证编号:湘B2-20210501 投诉举报:xunlv1688@163.com

Powered by 询律网 Copyright © 长沙询律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湘江财富中心FFC